欢迎来到新疆茵水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官网!

三类污水排放标准

2020-11-10 20:16 / 查看:2641

为了保障天然水体不受污染,必须严格限制污水排放,并要在排放前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证不对天然水体水质造成污染。

我国排放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一般排放标准,第二类为行业排放标准。

一般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指标》(GB428484)等。

行业排放标准包括《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等。 

这些行业标准可作为规划、设计、管理与监测的依据。

一、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地面水域的水质要求,包括标准分级、标准值、排水定额、水的循环利用率、标准实施和取样、监测等,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一般保护水域)和污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水域排放分别执行一、二级标准。

排入三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冰区,本分级将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四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五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必须符合如下有关规定(单位:mg/L):

二、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标准

CJ343一2010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进行了一般规定,其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等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污水水质控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严禁排入腐蚀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2、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放易于凝集、堵塞的物质。

3、.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氰化钠、氰化钾等)、易燃易爆物质(汽油、重油、润滑油、煤焦油、苯系物、醚类及其他有机溶剂等)和有害气体。

4、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5、放射性物质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放射防护规定》(GBJ8-74)执行。

6、水质超过标准要求的污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按该标准执行。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应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但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性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对于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性控制。